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于2014年7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616元,减半收取380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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