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中达建**限公司、长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为与被上诉人中达建**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达公司)、长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13)湖长民初字第4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裁定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告之一为中**司,符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中达建设**限公司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案件实行集中受理和执行的通知》第一条“从2012年1月1日起以中达建设**限公司被告的民事诉讼案件或者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集中由象山县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的规定。据此裁定被告中**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管辖。

孙**不服原审法院的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其已申请对被告中达公司撤回起诉,原审法院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中达建设**限公司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案件实行集中受理和执行的通知》将本案移送象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已无法律依据;2、本案被告太**公司的住所地在长××县××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撤销原裁定,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以中**司、太**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本案诉讼,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中达建设**限公司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案件实行集中受理和执行的通知》(浙高法(2011)359号)第一条“从2012年1月1日起以中达建设**限公司被告的民事诉讼案件或者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集中由象**民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的规定,本案应由象**民法院集中管辖,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象**民法院审理,符合上述通知规定。至于孙**上诉称其已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司的起诉问题,因其申请的提出时间是在原审法院作出移送管辖的民事裁定之后,原审法院已无权再行处理,本院在管辖程序审查中不予审议,如孙**坚持撤回对被告中**司的起诉,届时可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申请。综上,原审裁定移送管辖,并无不当;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