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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诉福建美**有限公司、浙江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案件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某甲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13)绍虞民初字第6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原审法院受理本案缺乏法律依据。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的应当是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2)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合同签订地及履行地均在福建省石狮市,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上虞市人民法院无权受理本案。(3)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从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角度出发,上虞市人民法院不便于审理本案。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现被上诉人周*以上诉人某甲公司、原审被**限公司为共同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因原审被**限公司住所地在上虞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某甲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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