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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立建**有公司与浙江恒**限公司、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大**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恒**限公司、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县人民法院(2011)绍*初字第3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大立建设**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款第二百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其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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