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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金*诉嵊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案件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0)绍*民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某某,被上诉人金*及两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认定,金*为嵊**某某艺品厂的业主,2012年7月9日金*死亡。原告马某某为金*的妻子,原告金*为金*的养某。2006年9月20日嵊**某某艺品厂(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补充协议1份,约定甲方将位于三王工业园区厂房工程土建部分承包给乙方施工,承包方式连料承包,按施工图建筑面积400元/平方米计算,不包括桩基、回填土、防火板吊天棚、楼面大理石、落水管、电梯、水、电安装工程及图纸指定用户自理项目;工程必须按图施工,确保质量,工程按GB50300-2001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必须合格等内容。次日双方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施工完成后,甲方与乙方在2007年10月25日签订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等其他项目,土建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五十年,屋面防水工程为五年,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保修,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内容。2009年6月2日嵊**某某艺品厂曾向嵊州市质量监督站作出承诺书1份,载明由某公司承建的华**品厂厂房,基建项目验收中存在的外墙、地面等质量问题,经过甲乙双方多次维修,经监理验收,余下的部分质量问题不影响厂房生产线,对今后出现的质量问题,不再找有关部门,由厂方自行解决。后嵊**荣工艺品厂在使用厂房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遂于2010年3月15日向被告函告保修通知1份,该通知载明厂房工程自验收合格交付使用至今,陆续出现多种严重的质量问题,主要是:1、地面严重塌陷,与正常地面高差达10公分;2、地面基础梁多处严重开裂;3、墙面多处出现较大裂缝,应属于结构性裂缝;4、部分楼面空鼓,应系混凝土浇捣存在问题所致;5、房屋多处严重渗漏。上述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厂房的正常使用,影响正常生产,上述质量问题属于施工质量保修范围,为此特通知贵公司,请于收到通知后七天内来本厂履行保修义务,否则将委托另外施工单位予以保修等内容。但被告收悉后未履行保修义务。为此,嵊**某某艺品厂的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中经原告方申请,原审法院委托浙江省建**有限公司对嵊**荣工艺品厂厂房的工程质量进行了鉴定,该公司作出厂房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1份,其检测鉴定结论为:1、房屋所抽检上部结构构件的混凝土抗压强度值在21.7MPa-41.6MPa之间,20个检测点中16个检测点检测结果未达到设计强度等级要求。2、房屋所抽检混凝土梁柱筋数量均符合设计要求,构件截面尺寸104个检测点中96个检测点实测未超出《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相某某许偏差值,合格点率92.3%,本次检验批合格;箍筋间距78个点中50个测点偏差值未超出《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相某某许偏差值,合格点率64.1%,其中柱加密箍筋均未按设计设置,本次检验批不合格。3、房屋所抽检楼(屋)面板板底钢筋间距,22个测点实测值均未超出《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相某某许偏差值,合格点率100%,本次检验批合格;板底钢筋保护层厚度66个测点中60个测点实测值未超出《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相某某许偏差值,本次检验批合格。4、建筑场地地基无滑动迹象,未发现有因地基不均匀沉降或地基基础承载力不足引起的沉降裂缝。5、房屋倾斜率在0.07-2.16‰之间,小于《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中多层和高层建筑的整体倾斜4‰允许限值。6、房屋上部结构可视部分出现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墙、楼地面收缩裂缝及渗漏情况,部分楼屋面梁裂缝及外观质量缺陷需进行修复处理,一层6-8/J-M轴范围地坪下沉最严重,最大相对沉降差达18.5㎝,地坪下沉已影响房屋底层部分区域正常使用,需进行修复处理。对上述质量问题,原审法院委托浙江展**限公司进行修复方案鉴定,该公司作出加固修复方案如下:1、混凝土抗压强度未到达设计要求,采用混凝土实际检测强度、实际尺寸及配筋情况等采用pkpm软件进行电算复核,复核结果满足实际使用承载力要求,因此不需要进行加固处理。2、柱加密箍筋均未按设计设置,刮除柱体表面粉刷层,在柱体表面粘贴碳纤维布进行加固,碳纤维布环箍选用厚度0.111㎜,宽度50㎜,净间距100㎜,沿垂直于柱体方向布置,加固区范围为柱上下段(柱高15+500㎜)。另布置碳纤维压条,选用碳纤维布厚度0.111㎜,宽度3㎜。碳纤维布施工顺序:(一)清理干净混凝土结构层表面。(二)涂刷底层树脂、浸树脂。(三)粘贴碳纤维布,使其与原有结构构件紧密粘结。(四)表面防护处理。最后按设计要求做面层回复。3、框架与砌体交接处存在开裂现象。将裂缝处的粉刷清除掉,在框架与砌体交接处附上一层钢丝网片,钢筋网片沿裂缝向两边各延伸300㎜,并与砌体或框架紧密固定,然后再按照原设计图纸进行重新粉刷。4、部分山墙及部分砌体墙体、女儿墙开裂受潮。清除受潮或开裂处的粉刷,剔除松散的建筑砂浆,用1:2水泥砂浆重新填充,使其饱满并抹平,在外墙面附一层钢丝网片,并与砌体或框架紧密固定,然后再按照原设计图纸进行重新粉刷。5、局部窗顶渗漏。窗户密封胶干裂,清理干净干裂的窗户密封胶,并重新按原设计要求进行密封。6、部分层面梁开裂。铲除梁两侧原有建筑面层,用磨光机将裂缝发展处打磨平整,使用吹风机清除灰尘并对发现的裂缝进行标记,采用环氧树脂胶泥(或结构胶和白水泥按比列混合)进行表面封闭,沿裂缝每隔30㎝~50㎝安装一个底座,底座中心与裂缝中心吻合,并使底座按装牢靠,完全密封,保证注入树脂不流失,裂缝表面密封材料经24小时养护硬化后对裂缝内部进行注浆,直至注入材料灌满为止,浆材注入后注意养护,裂缝表面磨平处理并按原设计进行表面粉刷。裂缝处理完毕后采用黏贴碳纤维布的措施对裂缝处进行加固处理。7、二三层楼面建筑面层开裂。铲除开裂建筑面层,按原设计要求进行设置,布置新层面前铲除原有结构板面涂刷一道纯水泥浆。8、一层6~8/J~M轴地坪严重下沉。按如下方案进行加固处理:在厂房原地坪上(除地基梁*)范围内按要求打孔,采用高压旋喷桩进行地基加固,桩深为度为4米左右,保证桩尖进入②-2粉质粘土层或③-2圆砾层,桩直径¢600㎜,桩间距为1.8m梅花形布置。然后自下而上做150㎜厚的碎石褥垫,150㎜厚C20混凝土垫层,其中加设单层双向的¢14@**钢筋片然后按设计做建筑面层,面层每隔6m左右设置一道分割逢。同时浙江展**限公司针对上述修复方案作出加固工程造价评估书1份,载明:2、柱加密箍筋均未按设计设置的修复费用为42688.22元;3、框架与砌体交接处存在开裂现象的修复费用为34591.87元;4、部分山墙及部分砌体墙体、女儿墙开裂受潮的修复费用为15787.95元;5、局部窗顶渗漏、窗户密封胶开裂的修复费用为10672.75元;6、部分层面梁开裂的修复费用为68902.51元;7、二三层楼面建筑面层开裂的修复费用为110395.09元;8、一层6~8/J~M轴地坪严重下沉的修复费用为102628.11元。上述费用合计为385666.50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原告厂房工程存在的较多质量问题,被告方是否应某某担保修义务。被告认为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原告出具了书面承诺,房屋质量问题由原告自己解决,因此维修义务应由原告自己承担。但需要明确的是2009年6月2日嵊**某某艺品厂出具承诺书的对象是嵊州市质量监督站,其承诺的内容是今后出现的质量问题,不再找有关部门,由厂方自行解决,可见承诺书的真实意思是如果出现厂房质量问题原告不再去找质量监督部门,而由厂方自行解决,该承诺并没有免除施工方的相应义务。其次,根据2007年10月25日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承包人的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等其他项目,在保修期内应属承包人的保修义务。再者,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在保修期限内被告对本案厂房工程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当依法承担保修责任。在原告向被告发出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函后,被告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在接到通知后七天内派人履行修复义务并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现由于被告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原告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委托其他人员进行保修,其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工程质量保修款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对厂房质量中存在的一层6~8/J~M轴地坪严重下沉问题,由于在被告承包的施工范围中不包括桩基和回填土,而地坪严重下沉主要是回填土未夯实引起的,故对该部分的修复费用不应当由被告承担。同时被告认为工程质量中的其他问题是由于地基沉降引起的,但在厂房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中明确载明建筑场地地基无滑动迹象,未发现有因地基不均匀沉降或地基基础承载力不足引起的沉降裂缝,可见其地基基础现未存在承载力不足的问题,故对被告的该节辩称理由不予采信。另被告认为因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所以在工程款结算中对工程款进行了缩减,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放弃的部分工程款是因质量问题而所作的让步,故该节辩称理由无法采信。对原告在诉讼中撤回的部分请求,属于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某公司应赔偿马某某、金甲工程质量维修费用283038.39元,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马某某、金甲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20元,鉴定费165000元,合计174820元,由原告方负担32433元,被告负担142389元(款先由原告垫付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一、涉案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不存在明显的或重大的质量问题。由于涉案工程早在2007年10月就已交付,所以不能排除被上诉人使用上的原因引发质量问题。二、被上诉人于2009年6月2日出具的承诺书的本意是认可上诉人的维修,并且已经解除了上诉人的保修义务。三、上诉人已经及时履行了保修义务,对没有及时履行的部分也已经做出了让步,进行了赔偿。四、根据鉴定报告,涉案工程的混凝土、钢筋、倾斜度和地基基础均不存在质量问题,不可能引发房屋墙面和框架开裂、渗漏等问题,虽然柱加密箍筋未按涉及要求设置,但并不影响整体结构。涉案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是回填土不实导致桩基不实进而引发偏离,而桩基和回填土都是由被上诉人施工的,故有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又被上诉人自行承担。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马某某、金甲答辩称:一、涉案工程竣工验收虽为合格,但上诉人对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仍然应某某担保修责任。二、嵊**某某艺品厂向嵊州市质量监督站出具的承诺书不能反映出被上诉人已经同意免除上诉人的保修义务。三、工程款结算时,上诉人对部分工程款的放弃并不是因为涉案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四、原审法院在判令上诉人承担质量维修费用时,已经扣除了维修因回填土未夯实引起的一层6~8/J~M轴地坪严重下沉的费用。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上诉人某公司为证明其上诉请求成立,向本院提供工程竣工报告和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一组,要求证明涉案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不存在质量问题。经质证,被上诉人马某某、金*对该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不属于新证据,且即使涉案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也不能免除上诉人的维修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鉴于被上诉人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故对真实性予以认定,关于其所要证明的内容,本院将在判决理由部分一并予以评判。

二审中,上诉人某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桩基是否到位、是否发生偏离以及混凝土是否合格进行鉴定。被上诉人马某某、金*认为原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修复报告已经对此有明确结论,故不同意重新鉴定。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浙江省建**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明确载明:建筑场地地基无滑动迹象;未发现有因基地不均匀沉降或地基基础承载力不足引起的沉降裂缝。上述报告表明涉案工程桩基并不存在问题,故对上诉人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被上诉人马某某、金甲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涉案工程虽经竣工验收合格,但在保修期内出现了质量问题,上诉人作为施工单位应某某担保修责任。由于上诉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故被上诉人委托他人对涉案工程进行维修所产生的费用应由上诉人承担。上诉人主张引发涉案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是回填土不实和桩基不实,本院认为,上诉人的陈述与浙江省建**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不符,故对其意见不予采信。上诉人还提出涉案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是由于被上诉人使用原因所引起,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该意见亦不予采信。至于嵊**某某艺品厂于2009年6月2日出具的承诺书,其中虽有“对今后出现的质量问题,不再找有关部门,由厂方自行解决”语句出现,但对该语句的通常理解应当是不再找有关部门,并不能得出被上诉人已经免除上诉人保修义务的结论,结合上诉人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已就质量问题另行达成协议的事实,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该承诺书已免除其保修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上诉人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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