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有限公司北京路桥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俞某某、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某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3)绍民初字第16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1、被上诉人提交一审法院的由其与浙江**限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是伪造的;2、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施工行为地河北省**民法院管辖;3、根据上诉人与某乙**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第28条第1款约定,由北京**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北京**民法院或者河北省**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绍兴县,一审法院以其住所地来确定管辖,继而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