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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万**限公司与浙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浙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万**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4)绍虞民初字第8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属于商事案件,因上诉人系台港澳**责任公司,且诉讼标的额高达9000万元以上,应由绍兴**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绍兴**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浙江**民法院关于民事和商事案件主管划分的意见》(浙高法(2008)64号)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民事案件;《浙江**民法院关于试行浙江省各级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浙高法(2012)177号)第二条规定: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金华**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本案争议标的金额虽在3000万元以上,但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绍兴市上虞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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