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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业**限公司与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3)绍越民初字第4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周**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840元,依法减半收取9420元,由上诉人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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