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均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3)绍虞民初字第1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张*均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