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限公司与被告五**有限公司、沈阳五**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限公司以当事人各方达成案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减半收取70900元,由原告浙江**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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