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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亚**限公司与五洋建**限公司、沈阳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亚**限公司与被告五**有限公司、沈阳五**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亚**限公司以当事人各方达成案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亚**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减半收取70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5900元,由原告浙江亚**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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