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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浙江暨**限公司、河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9月14日向本院起诉。因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院于2010年10月14日作出裁定,对本案中止审理。2012年8月13日,原告郑*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郑*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8254元,依法减半收取79127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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