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郑*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9月14日向本院起诉。因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院于2010年10月14日作出裁定,对本案中止审理。2012年8月13日,原告郑*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郑*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8254元,依法减半收取79127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