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绍**有限公司与绍兴**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3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绍**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绍**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绍**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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