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绍兴市**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市**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83元,减半收取329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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