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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杨**、浙江八**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杨**、浙江八**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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