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杨**、浙江八**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陈**与金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彭**与朱金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邵**与上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有限公司与浙江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谢**与绍兴市越**村民委员会、浙江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与浙江巨**限公司、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汪**与浙江环**限公司、浙江环**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禹**限公司与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绍兴中**限公司与浙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限公司与绍兴**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