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潘**与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樊**与被上诉人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虞市人民法院(2007)虞*二初字第1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樊**支付被上诉人潘**工程款5万元,款定于当庭付清;

二、被上诉人潘**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被上诉人潘**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依法减半收取600元,由上诉人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六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