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朱**、伏振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诉被告朱**、伏振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的委托代理人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伏振新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诉称:2013年12月14日,两被告承建涟水县岔庙镇百子村小区别墅,并与原告签订了脚手架承包搭建合同,后原告按约搭建八家别墅,共1400多平方米,工程款合计9400元,两被告共给付原告400元,尚欠9000元未能给付,原告经多次索要,被告称还要粉刷外墙,不让原告拆除脚手架,致原告损失毛竹约10000余元。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工程款9000元并赔偿毛竹损失1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竣工时间,被告至今亦未向原告交付脚手架,原告应待被告向其交付脚手架后方可主张实际损失,其主张权利的时限未至,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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