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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天**有限公司与晟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元公司)为与上诉人金华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1)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晟元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天**司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审查天**司的申请不符合缓交的规定,经通知后天**司至今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故两上诉人均未履行上诉人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金华天**有限公司、晟元**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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