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独任审判,并于2014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被告汪**涉嫌经济犯罪,要求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被告汪**也同意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本院认为,本案可能涉嫌经济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浙江省**有限公司的起诉,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