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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晟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069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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