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傅基础诉被告义乌市好来圣制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傅基础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83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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