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某**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某**限公司未在通知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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