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浙江**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保全价值360万元。担保人**程有限公司自愿将其所有的十一辆车,作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浙江**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保全价值360万元。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