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与被告周**、衢州市**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72元,减半收取4436元,由原告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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