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省**有限公司与邓**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邓**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2012)温泰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上诉人邓**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邓**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邓**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