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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某某与义乌市司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义乌市××××司诉被告楼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楼某某支付原告义乌市××××司工程款49000元(当场付清)。

二、与本案所涉建筑工程相关的责任双方均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1920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司负担,鉴定费3302元由楼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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