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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义乌市司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义乌市××××司诉被告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某支付原告义乌市**设有限公司工程款46200元(当场付清)。

二、与本案所涉建筑工程相关的责任双方均不再追究。

案件受理费1439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司负担,鉴定费2448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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