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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承装公司与温州市**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温州市**开发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民法院作出的(2014)温鹿民初字第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温州市**开发公司经通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温州市**开发公司经通知,逾期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温州市**开发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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