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扬州市**有限公司与浙江贝利**南京分公司、浙江贝**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浙江**南京分公司、浙江贝**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扬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4)扬**初字第3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南京分公司、浙江贝**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贝利**南京分公司、浙江贝**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浙江贝利**南京分公司、浙江贝**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70元,减半收取7035元,由上诉人浙江**南京分公司、浙江贝**限公司负担(已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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