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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与衢州市**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毛**、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叶**、毛**、汪**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衢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4元,减半收取977元,由原告衢**发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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