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毛**、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叶**、毛**、汪**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衢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4元,减半收取977元,由原告衢**发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