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浙江**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衢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2014)衢柯民初字第3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受偿金额6555437.31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衢*执民字第36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