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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衢**有限公司与衢州市**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衢**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衢州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38元,减半收取1519元,由原告浙江衢**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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