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帅**与被告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补缴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开建环境**限公司与蓝**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责任公司与北京中**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衢州市**有限公司与甘**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程**与浙江大**有限公司、衢州市**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鼎**限公司与鲁**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丽水市**有限公司与宁波宁**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巨化集**限公司与浙江云**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天阳**限公司与吕**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衢**有限公司与衢州市**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龙游县**合作社与浙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