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善发与被告杭州千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善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00元,减半收取6100元,由原告贺善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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