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通**限公司沥青路面工程分公司与龙游**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通**限公司沥青路面工程分公司与被告龙游吉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通**限公司沥青路面工程分公司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通**限公司沥青路面工程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通**限公司沥青路面工程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72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有限公司沥青路面工程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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