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青诉被告绍兴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青于2014年1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834元,由原告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杨*与浙江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占怡*与浙江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丽水**程有限公司与浙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晟元**公司与浙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与成跃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曙光**限公司与新鹏**有限公司、济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杭州贝**限公司与温岭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台州**有限公司与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温岭市**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程**有限公司与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