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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与郭**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7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叶*飞与被告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江*适用简易程序于2008年8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诉称

被告郭**将钓滨避风港修复工程的挖土工程分包给原告叶**,原告于2006年6月底完工。双方于2006年7月10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00000元,由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已支付40000元,余款6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付。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付给原告工程款6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按本金60000元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

本院认为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已于2008年8月8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郭**自愿分两期支付给原告叶**工程款60000元。第一期于2008年8月8日前付17000元;第二期于2009年1月1日前付43000元,利息原告自愿放弃。若被告任一期逾期,原告则可按本金6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按本金60000元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减去已付金额一次性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郭**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八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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