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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江*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普诉被告江*、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适用简易程序于2008年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诉称

被告江*、林飞系夫妻关系,将其位于温岭市石塘镇粗沙头村五层楼房一间发包给原告郭**施工。双方于2000年12月30日对工程款进行结算,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1500元,保修款2800元,合计14300元,并由被告江*出具欠条一份,后两被告陆续支付工程款115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工程款2800元。

本院认为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已于2008年7月4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江*、林飞定于2008年7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郭**工程款1400元,余款原告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八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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