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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正**限公司与浙江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丽水正**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应**有限公司其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浙江应**有限公司同意于2007年12月14日前支付原告丽水正**限公司政策处理费及森林植被恢复费共计56206元。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05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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