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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1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普诉被告林**、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2000年6月25日,被告林**、李**将位于石塘镇车关村地段的五层楼房一间发包给原告郭**承建,双方签订了建房承包合同一份,约定材料由原告提供,工程造价为80200元,施工期限为六个半月,并分十期付款。合同签订后,双方各自按约履行。房屋交付后,被告已付工程款78200元,余款2000元被告以质量有瑕疵为由拒付至今。现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支付工程款2000元。

本院认为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林**、李**定于2008年1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郭**工程款1000元,余款原告自愿放弃。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八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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