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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限公司与全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全椒汉一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2014年6月5日作出的(2014)滁民一初字第00070-2号民事裁定,上诉称: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全椒县,不能因被上诉人错误主张不实工程款及违约金5000万元而影响案件管辖,本案应由全椒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法院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安徽省**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为诉讼标的额在15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原告合肥**限公司起诉标的额为5000余万元工程款及违约金,确已达到滁州**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的最低标准,且提供有相应的起诉证据。滁州**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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