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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鸿**有限公司与利辛县**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阜阳鸿**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利辛县**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民法院(2013)亳民一初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鸿**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陈**,利辛县**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审理认为:本案二审期间,利辛县**有限公司提交的新证据,可能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民法院(2013)亳民一初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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