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蒙城**限公司与被告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安徽亚**限公司以本案必须以正在审理中的(2013)皖民四初字第00006号案的审理结果作依据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徽亚**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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