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环**有限公司诉被告嵊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环**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嵊州市**有限公司价值10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徽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嵊州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