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环**有限公司与嵊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环**有限公司诉被告嵊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环**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嵊州市**有限公司价值10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徽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嵊州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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