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东中人企业(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遂昌县人民法院(2012)丽遂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广东中人企业(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鲍**,被上诉人浙江**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马**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遂昌县人民法院(2012)丽遂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遂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