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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限公司与广东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东中人企业(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遂昌县人民法院(2012)丽遂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广东中人企业(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鲍**,被上诉人浙江**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马**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遂昌县人民法院(2012)丽遂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遂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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