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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反诉原告)某乙丽水市广播电视总台与兼反诉被告)某甲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某甲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某乙丽水市广播电视总台、宁波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莲都区人民法院(2012)丽莲民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阮某某,被上诉人某乙丽水市广播电视总台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上诉人宁波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未对上诉人某甲公司针对被上诉人宁波某公司的诉求进行评判显属“漏判”,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莲都区人民法院(2012)丽莲民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莲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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