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萧*建设公司与上诉人歙县饭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团有限公司(简称萧*建设公司)与上诉人**有限公司(简称歙县饭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民法院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2010)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萧*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张*,歙县饭店的委托代理人张*、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歙县饭店在二审中所举付款凭证,与一审判决认定的2010年5月15日对账单载明的付款数额存在矛盾,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民法院(2010)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