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齐**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于2011年11月4日作出的(2011)池*三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安徽省池**)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本院审理期间,安徽齐**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安徽齐**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安徽齐**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安徽齐**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