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诉被告王**、遂昌**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彭**于2014年12月22日以补充证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49元,由原告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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