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某某、上诉人某甲集团**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和县人民法院(2013)丽云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邓某某、上诉人某甲集团**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某乙县龙丽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漏列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云和县人民法院(2013)丽云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云和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