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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宽诉中铁大**程有限公司、松阳县龙丽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案件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某某、上诉人某甲集团**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和县人民法院(2013)丽云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邓某某、上诉人某甲集团**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某乙县龙丽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漏列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云和县人民法院(2013)丽云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云和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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